一、刑事犯罪再審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五項,滿足之一的,則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分別是:
1、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
2、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
3、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
4、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
5、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受賄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再審立案后多久開庭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審的審限為6個月,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
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對于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的規定,除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外,其余的均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審理為補充。司法實踐中,只要檢察機關抗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我們均不會開庭審理,徑自將此案交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一、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刑事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 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 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在當代的社會,不僅僅是我們國家民事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也有一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缺席審理的,比如說涉及到貪污賄賂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等相關的犯罪行為,缺席審判和出庭審判的法律文書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因為不參加庭審活動的話,是屬于被告放棄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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