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主要區別
法律主觀:
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
1、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
2、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
3、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
4、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多久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為法院受理案件后的20天內,如涉及有期徒刑超過3年則可延長至1個半月。
該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特定輕罪案時,采用一位法官獨立審案的方式進行,相較于普通程序更為精簡。
基層法院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適宜采用此項程序:
(1)案件事實明晰且證據充分;
(2)被告認罪,無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我國各級法院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通常為20天,最多可延展1個月零半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應在收到材料后20日內完成審判工作;
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則可延展至1個月零半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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