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交公安辦案流程
法院移交公安辦案流程如下:
1、接受案件:公安機關在收到法院移交的案件后,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
2、審查案件: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中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3、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4、終結案件或繼續審理:如果公安機關決定立案,人民法院會終結案件并退還案件受理費。
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該具有如下的手續:
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察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刑事犯罪嫌疑時,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以確保刑事犯罪得到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如何申請檢察監督
1. 若當事人認為其提交的案件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的10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2. 在復核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維持不立案決定,需提供相應的理由說明。
3.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的決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其對公安機關進行法律監督。
4.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如認為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未立案,將要求公安機關解釋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申訴后,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將依法作出答復。
- 如果案件不屬于被投訴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將告知投訴人或行政執法機關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控告或移送,并建議采取相應的措施。
- 如果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立案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要求《立案決定書》中明確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信息,并由檢察長簽字蓋章。這份文件是人民檢察院正式開展偵查工作的依據,也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置條件,因此需要嚴格制作。
該怎么投訴法院不立案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時,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
二、在立案審查過程中,若發現原告或自訴人主要證據不足,法院應及時通知其補證,并將補證情況記錄在案。從當事人補交證據之日起,計算收到訴狀的時間。
三、法院收到訴狀和相關證據后,應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需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需與原件核對無誤,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簽名或蓋章。對于不立案或原告、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情況,應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四、若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對于行政案件,還需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對于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需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決定立案后,應計算案件受理費并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將當事人姓名、案由等信息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向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準立案。決定立案后,應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
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十一至十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時,應核對上訴狀、有關證據、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若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第二審人民法院應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準。未予批準申請的,應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十四、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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