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該由誰賠償
該員工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的人員,在工地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按工傷善后。如果該員工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的人員,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雇主承擔責任,因此不存在賠償。如果有糾紛可以由法院裁定。一、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可能是自身的身體機能導致的,也可能是工作過度勞累、緊張導致的,突發的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很難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從體恤、照顧勞動者的角度出發,為了平衡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利益,將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規定為視同工傷情形。如果職工因突發疾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突發疾病后經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都不得視同工傷。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雖然這些活動與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但是視同工傷。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職工是基于社會公德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法律通過補償職工來肯定這種行為,并使之在社會上發揚光大,最終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維護;另一方面,職工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傳統侵權行為法無法獲得救濟,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致個人利益受損的,法律依據社會公平和正義原則,將這種情形規定為視同工傷情形。例如,職工在下班途中發現有人攔路搶劫而與犯罪分子搏斗受傷的,職工這種見義勇為行為屬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只是申請人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軍人屬于優撫的對象,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且已經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依法享受軍人撫恤優待待遇。為了保持政策上的連續性,法律規定傷殘軍人復員轉業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能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強調,職工復發的舊傷必須是其原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導致的傷殘,并且必須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如果確是因戰、因工負傷致殘但沒有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或者是因病負傷致殘的,則不得視同工傷。
二、不的認定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
“犯罪”是指危害社會,依照我國《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可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大類。由于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較重、社會危害性大,所以,因故意犯罪而受傷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但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較輕,不能因此否定受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具體而言,如果職工實施了《刑法》中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并因實施犯罪行為而發生人身傷亡的,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對“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傷害的
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傷害,主要是指職工本人受酒精或者毒品的作用,行為失去控制而導致本人受到傷害。這里的醉酒標準,應當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10)執行。對“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應當強調,職工受到傷害是由于本人醉酒或吸毒行為引發的各種事故導致的,而不包括在醉酒或吸毒的狀態下由第三方或自然力造成傷害的情形,為了遏制職工酒后工作和吸毒這種違法行為,法律將其納入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或自殺”是指職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傷害自己的身體或者結束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一般而言,職工自殘或自殺而導致的傷亡是其故意造成的,與工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后果應當自己承擔,否則,如果職工自殘或自殺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對“自殘或自殺”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然而,如果職工的自殘或自殺行為與工作存在因果關系,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2022
1. 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意外導致的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得到以下幾項補助:
2. 喪葬補助金為死者生前的6個月平均工資;
3.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比例發放,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此基礎上增加10%,但總和不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4.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 工傷糾紛通常指在工作過程中因工傷引起的爭議行為。解決工傷糾紛的方式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如選擇仲裁,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
6. 若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7. 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職工因工死亡時,其近親屬應得的待遇。
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工地意外死亡以后的賠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比如喪葬費,喪葬費是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也要根據被供養的對象確定,比如配偶每個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是職工生前工資的40%。
一、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賠償標準根據以下依據計算: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的地方法規確定。二、工地意外死亡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三、工地意外死亡賠償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工地意外死亡賠償糾紛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職工在工地上意外死亡的這種狀況,正常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不過,如果是農民工,施工單位基本上不會跟工地上的這些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連其他書面的合同也沒有,遇到這種情況,家屬應該積極聯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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