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釋金可以退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qū)徣舾蓡栴}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qū)徣嗽谌”:驅(qū)徠陂g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qū)彙⒆兏鼜娭拼胧┗蛘邎?zhí)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qū)徣诵纪诉€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這里的變更強制措施包括逮捕。
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你現(xiàn)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現(xiàn)在不關你,但你要交一點錢,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釋金被沒收,如果你規(guī)規(guī)矩矩,將來保釋金還你”和以后的有罪無罪無關。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彛瑧斬熈罘缸锵右扇恕⒈桓嫒颂岢霰WC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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