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和工傷可否雙重賠償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受傷者確實能夠獲得雙重賠償。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當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而受傷時,有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受害者在向事故責任方索求賠償的同時,還可以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實際上是兩個獨立的領域。工傷賠償基于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管轄,賠償主體通常是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交通事故賠償則基于侵權關系,適用《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因此,受傷者可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
具體來說,當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時,受害者應首先向事故責任方申請損害賠償,以彌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與此同時,受害者也可以通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獲得額外的經濟補償和醫(yī)療保障。這種雙重賠償機制不僅體現了法律對受害者的全面保護,也確保了受害者能夠獲得更加全面的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受害者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但在實際操作中,雙方賠償標準和項目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申請賠償時,受害者應詳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交通事故傷者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事件,賠償責任定義為民事侵權和工傷保險兩部分。
受害者身處兩種法律體系:
其一是與加害方建立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
其二是與雇主間的工傷賠償法律關系。
因此,若受害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補償同時,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民事法律法規(guī)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要求,務必要明確交通事故責任人(肇事者)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權利主體。
若屬實,受害者既可向該第三人尋求民事賠償,亦可向雇主申請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傷害者,有可能得到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的雙重保障。
他們有權獲得包括醫(yī)療、護理、交通、飲食等在內的必要開支及因誤工所致收入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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