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外地立案移交本地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此時,最先立案的外地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事立案管轄權機關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首先應當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轄權。因為此案歸哪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管轄,將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羈押地點(看守所)。一般情況下,在我國,公安機關都是有相對應的羈押場所,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由上海的浦東新區公安局管轄,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會被羈押在浦東新區看守所,以后該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會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當然也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勞動改造的監獄。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主要指的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職權范圍和分工。
一、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管轄范圍主要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等案件進行偵查。此外,公安機關還負責處理一般刑事案件,如盜竊、搶劫、殺人等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
二、公安機關的管轄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有一定的分工。根據不同層級和地域,公安機關劃分為不同的管轄單位,如公安部、省級公安廳、市級公安局、縣級公安局等。各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管轄上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色和重點。公安部主要負責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的協調和指導,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則主要負責本地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三、公安機關與其他機關的協作
在刑事案件管轄中,公安機關需要與檢察院、法院等其他司法機關密切協作。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取證工作,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關系,共同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
綜上所述: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涉及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職權范圍和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對各類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并根據不同層級和地域劃分管轄單位。在刑事案件管轄中,公安機關需要與其他司法機關密切協作,共同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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