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特定的人員才擁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資格。比如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有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然了,提出管轄權益,首先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在管轄權異議期限內提出。
一、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系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2、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并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3、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4、與案件有關系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公安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范圍比較廣,故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范圍也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程序是怎么樣的?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2、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原先確定的證據交換、開庭等程序要停止。
3、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等待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生效。
4、根據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是存在著管轄權異議的,只要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夠進行管轄。對當事人來說完全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些犯罪類型的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利害關系人會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怎么確定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棲身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訊。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入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犯罪事實清晰,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訊;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假如自訴人提不出增補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歸自訴,或者裁定駁歸。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實的稍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歸起訴。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自訴案件怎么上訴
1、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訴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訴權。
2、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決部分進行上訴,不能就刑事判決部分上訴,所以,如果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上訴的,只是對事部分的上訴,不會加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刑罰。
3、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訴的,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則不管是對刑事判決部分還是民事判決部分上訴,或是同時對刑事及民事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都不會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自訴案件,就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案件,經過檢察院起訴的就成為公訴案件了。所以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檢察院。自訴案件是否由檢察院來參與,往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好好的判斷,要是檢察院覺得有必要參與的話,就會直接介入案件。不能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