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證據不足可否撤案?
是的,人民檢察院可在立案之后依舊認為證據不足且不符合起訴標準時,作出不起訴的決議。
法律明確規定,以下特殊情況下,均應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輕微、危害性小,無法認定為犯罪;
2. 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
3.經特赦令方可獲得免除刑罰;
4.依刑法規定只能由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
6.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到法院證據不足能判刑嗎
刑事案件到法院證據不足不能判刑。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1、犯罪案件:包括刑法規定的各類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貪污受賄等;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指在犯罪案件中,因為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
3、刑事執行案件:是指執行刑罰過程中產生的案件,如監獄、拘留所等地的犯人脫逃、違反監管規定等;
4、刑事申訴案件:是指被判決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之前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異議并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賠償案件:是指被判決人在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錯誤判決或者錯誤執行而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
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做出判刑的條件主要包括以個方面:
1、犯罪事實成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被判刑的前提是其犯罪事實已經被法院認定成立,即被判定有罪。
2、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才有可能被判刑。這是因為判刑是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而不是對個人的懲罰。
3、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判刑時需要遵守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個人化原則、人道主義原則等,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權益。
4、量刑標準:在判刑時,法院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人格、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做出相應的刑罰量刑決定。
綜上所述,判刑是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對被告人的審理和證據核實,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量刑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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