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既遂與中止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上的區別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罪犯不僅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且犯罪結果已經產生,對他人或者國家利益造成了實質危害。
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即罪犯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某種外部原因(非自愿放棄)未能完成犯罪。
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即罪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放棄了犯罪,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處罰上的區別
犯罪既遂:在量刑時,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不享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因為未遂犯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能造成實質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處罰更為寬容。如果中止行為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了一定損害,也應當減輕處罰。這是因為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了悔過自新的態度,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主要區別如下:
犯罪結果的不同:
未遂:犯罪目的未能實現,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某種原因(通常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終未能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
既遂:犯罪目的得以實現,行為人按照其犯罪意圖完成了整個犯罪行為,并產生了預期的犯罪結果。
定義上的區別:
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為犯罪未遂。
既遂:則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且產生了預期的犯罪結果,即犯罪目的的實現。
量刑上的差異:
未遂:在量刑上,未遂犯通常會得到一定的減免。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既遂:既遂犯則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審判定罪,其量刑通常較為嚴格,因為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并產生了預期的犯罪結果。
綜上所述,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在犯罪結果、定義以及量刑上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有助于司法機關在審判過程中準確判斷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從而作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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