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奶水videos喷奶水,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成人av,成人影,久久久蜜臀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观看一区,麻豆xxxhd

刑事辯護基本要素(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6 05:02:22

量刑三年以下還有辯護嗎

量刑三年以下是可以辯護的。緩刑是我國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即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緩期條件的罪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限,這個考驗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罰。但緩刑考驗期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或發現其他以前犯的罪,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考驗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原判就不再執行。否則,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量刑三年以下還有辯護嗎
量刑三年以下是可以辯護的。緩刑是我國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即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緩期條件的罪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限,這個考驗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罰。但緩刑考驗期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或發現其他以前犯的罪,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考驗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原判就不再執行。否則,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范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后,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第二節 量刑基準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拘役三個月。
第三節 量刑要素
第十三條 【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 【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后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第四節 量刑要素的細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據其年齡段,比照成年犯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已滿14周歲不滿15周歲的,輕處60%;已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的,輕處50%;已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輕處30%;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輕處20%。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規定的比例再輕處20%。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其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行為能力的嚴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輕度的,輕處20%;中度的,輕處30%;重度的,輕處40%。
第十九條 【聾啞、盲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輕處30%;故意利用其殘疾身份犯罪的,輕處10%。
第二十條 【犯罪預備】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綁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預備的,輕處70%;其他犯罪預備的,輕處80%。
第二十一條 【犯罪未遂】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20%;未造成損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40%。
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30%;未造成損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60%。
第二十二條 【犯罪中止】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輕處60%。
第二十三條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所起作用較小的,輕處40%;作用較大的,輕處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所起作用較小的,輕處50%;作用較大的,輕處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第(一)、(二)項輕處,每等次不超過10%;
(四)未分主從犯的共同犯罪,對各被告人的處刑可依其相對責任大小分別量刑,每等次不超過10%;
(五)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未造成嚴重損害的,重處30%;所犯罪行較重或造成嚴重損害的,重處40%。教唆未遂,輕處50%。
第二十四條 【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五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前述重處基礎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條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實及犯罪分子均未被發覺,因其自首才得以順利偵破該案的,輕處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但尚未明確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輕處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僅因形跡可疑或因其他問題被審查、查詢、盤問,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的,輕處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而自首的,輕處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輕處15%;
(六)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輕處10%;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輕處5%;
(七)被告人自愿認罪的,輕處10%;既自首又自愿認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輕處;
(八)一般立功,輕處20%;
(九)重大立功,被檢舉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輕處70%;被檢舉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處50%。
第二十六條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對被告人輕處30%;有一般過錯的,輕處10%;
(二)被告人退贓、賠償的(不含損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內按比例輕處;
(三)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在20%以內按比例輕處。
第五節 量刑要素的適用規則
第二十七條 【量刑步驟】量刑應當依據下列步驟:
(一) 根據所犯罪行和情節選擇相應的法定刑;
(二) 確定量刑基準;
(三) 根據案件事實,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據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規則,確定最終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條 【量刑要素的適用規則】無論是法定的還是酌定的量刑情節在量刑時都要有所體現,同為從輕或同為從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從重和從輕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減。
第二十九條 【量刑要素影響力判斷規則】對各量刑要素影響力大小的判斷,應遵循下列規則:
(一) 法定量刑要素優于酌定量刑要素;
(二)“應當”型量刑要素優于“可以”型量刑要素。
第三十條 【免處的適用規則】對于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財產的;
(四)認罪態度較好。
第六節 緩刑的適用規則
第三十一條 【緩刑適用規則】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十二條 【緩刑適用但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 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 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 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 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量刑三年以下的犯罪人員,是有著辯護的權利的。我國訴訟法中對于量刑的規定,對于可以量刑處理的犯罪人員來說,是有著一定的限定條件的,而且該類犯罪人員需要對自己的量刑處理申訴,去尋找一個好的律師,這一點非常重要,可以說是直接關乎著你的量刑程度的因素之一。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法律主觀: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刑事辯護律師 認為是指 刑法 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于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 盜竊罪 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在當代社會理解一個犯罪行為的 犯罪構成 要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只有了解到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夠一一來進行一個比照確定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到我們刑法當中,規定的具體的法律條文了。

刑事案件家屬如何和律師溝通

刑事案件家屬跟律師溝通,一定要把案件涉及的具體情況詳細如實和辯護律師溝通,然后根據律師閱卷和會見的情況,再和律師商量辯護思路,聽取律師的專業建議。
一.家屬被刑事拘留怎么找律師:
1.可以在網上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2.可以通過認識的人介紹。
二.刑事案件怎么請律師:
1.找到一個負責刑事辯護律師。
2.確定會見場所,建議直接到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里去當面溝通。
3把案件相關的情況詳細地告訴律師,看看律師對案情法理的分析是否到位。
4.如果當事人覺得這個律師合適,就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接受聘請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辦理委托手續,明確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寫明由律師事務所指派辦理此案的律師姓名,并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注明合同訂立日期。
5.交納律師費。
三.怎么和律師溝通案件?
每一個辦案人員除開法律法規上所規定的公正司法外,都是會有自身申請辦理案子的具體利益,這種具體利益通常才算是決策辦案人員實際申請辦理案子方法、方式首要條件。刑事辯護律師在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全過程中,
要多站在辦案人員的視角,想一想辦案人員的利益要求及其擔憂和擔心哪些,并有目的性的明確提出自身的建議,那樣可巨大提升自身建議被接納的概率。
比如辦案人員一般不愿意因案子程序流程上的缺陷而遭受斥責,當案子程序流程有瑕疵但又不能危害實體線評定時,辯護律師能夠 運用辦案人員這類心理狀態,根據程序流程利益的舍棄獲得辦案人員在實體線利益上的擁有;又如辦案人員最擔憂的是發生冤假錯案遭受冤假錯案負責制的追責,辯護律師在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時,
要關鍵注重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產生,讓辦案人員更加謹慎小心,留余地;再如辯護律師在明確提出自身建議的情況下,能夠 提升自身的建議假如被采取,可能有益于辦案人員工作中的進行和獲得考試成績,促進辦案人員作出有益于自身的挑選這些。
這類從辦案人員具體利益考慮,與辯護律師立在答辯觀點充足表述答辯見解并不矛盾和矛盾。辯護律師在溝通交流時,充足強調案子中存在的不足,搖擺不定辦案人員的自信心和信心,本質便是運用辦案人員擔憂辦冤假錯案,擔憂遭受指責和斥責來完成目的,二者之間是一體兩面的關聯。
辦案人員具備程序流程和實體線上的決策權,只需是在法律法規容許的行政執法程序范疇內,就難以對其決策提出批評和斥責。實踐活動中,這類行政執法程序的履行不單純性遭受法律法規內要素的危害,別的許多要素也會危害到其履行。一旦辦案人員與刑事辯護律師中間產生立即矛盾和矛盾,對辯護律師肯定并不是一件好事兒。
針對辦案人員的一些個人行為,辯護律師是能夠 淋漓盡致,豪情萬丈,但卻非常容易惡化矛盾。律師辯護追求完美的是具體客觀性實際效果,并不是把為什么說獲勝,讓誰尷尬和無言以對,更并不是斗氣。這類案例結合實際并不少見,刑事辯護律師是氣順了,知名了,被告方卻缺失了很有可能獲得的具體利益。
這自然并不是不守底線,一味慣著和姑息辦案人員的違反規定違紀行為,只是要以被告方利益為主,順勢而為,分辨分清主次,不必由于遭受了一點憋屈和不合理工資待遇就選用激進派的方式,在一些并不危害大局意識的支配權上爭過魚死網破,非黑即白,不愿意根據溝通交流獲得最大公約數。答辯工作中許多情況下是一種均衡和讓步,
換一種方法和做法,實際效果很有可能會更好許多,要不是不得已,沒有第二條路可走,不必人為因素生產制造矛盾和矛盾,不必讓矛盾和矛盾升級。
這一點,在不法直接證據清除難題上尤其非常值得高度重視。不法直接證據清除難的一個關鍵緣故是,一旦被評定為不法直接證據,那么就代表著有關辦案人員將被追責。這不但很有可能使難題趨向承擔化,
并且辦案人員遭遇極大的工作壓力。辯護律師徹底能夠 選用曲折的方法,以調查取證方法的不合理合法危害到直接證據的普遍性、真實有效,規定未予采取,客觀性實際效果一樣,但緩解了矛盾,防止了立即對立面,反倒更非常容易被接納和采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相關推薦:

用工單位賠償義務(用人單位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中指截掉怎么賠償(左手中指截斷一節 工傷 幾級怎么賠償)

輕傷害構成刑事嗎(輕傷害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次要責任會負刑事(撞死人次要責任有什么處罰)

刑事拘留的起算點(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日期是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