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x收入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x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x陪護人數x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x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x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x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x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x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4、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5、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6、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7、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8、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9、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0、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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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游泳導致的溺水保險賠償嗎
游泳導致的溺水保險是否賠償,需要留意其保障責任和所購買的險種。
1、如果購買了意外險,游泳導致的溺水符合“非疾病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外來的”的意外定義,意外保險是可以進行理賠的。如果是被保人在游泳過程中突發心臟病導致的溺水,意外險是不賠的。還需要留意意外險的免責內容,如果免責中有溺水,那么意外險不賠;有的意外險產品保障責任針對溺水的賠付額度可能減少。
2、如果投保了重疾險,保障有身故責任,發生的溺水身亡,符合其賠付標準,可以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如果沒有身故保障,發生了溺水,重疾險是不賠的。
3、如果投保了壽險,發生溺水身亡,壽險的保障責任是身故全殘,符合賠付標準,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額度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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