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判決書的執行期限
國家賠償判決書的執行期限的規定是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來確定執行的期限。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當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權可分為程序法意義上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即申請權和實體法意義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獲得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權利即獲償權。喪失請求權是指賠償請求人喪失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賠償請求人在沒有時效中止的情況下,超過請求時效期間,仍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因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其法律意義上的賠償義務歸于消滅,則賠償請求人喪失獲償權。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行政相對人或者是刑事當事人的話,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國家機關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的活動對自己的影響,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期限是多久
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期限根據當事人身份不同有所區別:
如果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執行期限為一年。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執行期限為六個月。
這個期限是為了確保在刑事訴訟結束后,相關的民事賠償問題也能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為一年。刑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理論上,在上述三個階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應當在公訴書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是訴訟過程的一個階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包括偵查階段。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起訴后,應當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訴狀與公訴書一起移送人民法院。被害人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怎么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被害者死亡的還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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