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負擔原則,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應在訴訟中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乃至敗訴的后果。此類案件訴訟中,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對損失發生情況進行證據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分析:保全錯誤如何賠償既有訴訟法上的規定,也有司法解釋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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