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82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據,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的事情。
一、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規則如下:
1.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2.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3.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因此找法網提醒,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4.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顯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據,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的事情。
三、家屬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產生誤解一點都不奇怪。其實,仔細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書》里面,是載明了涉嫌罪名的,該罪名對應的《刑法》條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四、收到拘留通知書以后家屬應該怎么辦
1、收到拘留通知書后,可以盡快委托律師會見親屬,了解案情之后跟承辦警官進行有效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釋放。
2、在剛被刑事拘留階段律師介入的重要作用是分析案件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是否具有取保的可能,如果經過研究可能不構成犯罪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闡述法律意見,遞交書面材料,督促其撤銷案件。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盡早著手準備以下事宜:
(1)主動了解其所涉罪名的刑法相關規定。《拘留通知書》上面會載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關押的場所等信息。家屬可以通過搜索相關法條、資料來了解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法律知識。
盡管這些基礎法律知識律師都知道,但如果家屬對相關刑法規定完全不了解的話,家屬在找律師、與律師溝通等相關事宜上的效率都會打折扣。
(2)著手準備委托律師,爭取取保候審。刑事案件委托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通常情況下,家屬在收到公安機關寄出的《拘留通知書》后就應該盡早去委托律師介入。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可以了解其所涉犯罪的具體情形,家屬通過律師也能早一日獲悉其所涉犯罪的具體情況,也就早一日緩解焦急的心理狀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規定。包括犯罪被發現、證人指認犯罪、存在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二、此外,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八種情況,也可以先行拘留。
三、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如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故意逃跑、拒捕的,可以優先逮捕。犯罪后企圖自殺的也應優先逮捕。
四、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五、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六、刑法是重要的部門法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刑法不僅是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行為,也在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保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也具有保護國家財產和廣大人民群眾所有的合法財產的意義。
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當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即撤銷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必須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同時,需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此法律條文強調了依法辦案的重要性。它指出,在案件偵查階段,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存在其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法律要求必須及時撤銷案件,避免錯誤的刑事追責。這不僅保護了無辜者的權益,也確保了司法公正。
對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要求在撤銷案件后立即釋放,并提供釋放證明。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確保了被錯誤逮捕的人能夠得到及時的釋放,并恢復其名譽和生活秩序。同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確保了司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加強了法律監督。
總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旨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它通過明確的程序和規定,確保了錯誤逮捕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得以糾正,維護了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對于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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