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以后的30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賠償復議機關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以后的兩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沒有作出決定或者對決定不服的都可向法院起訴。
一、刑事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怎么辦?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什么?
1、提起。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于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系。 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2、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3、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并沒有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行使相關職權的,很有可能在復議決定書中直接駁回當事人的刑事賠償請求,或者對刑事賠償的標準有爭議的,都有法定的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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