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所損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險過當應當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應當預見到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大于或相當于其所保全的權益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當然,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應符合哪些條件,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
緊急避險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
《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
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
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
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屬于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因為超過了必要限度,所以屬于違法行為。
因為合法的行為是不用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應認定為違法行為。
超過了必要限度,所以屬于違法行為。
屬于違法行為,但量刑比較輕。
屬于違法行為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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