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因此,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另外,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
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fā)現(xiàn)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jù)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guī)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jīng)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認為已經(jīng)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jù)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diào)查、取證等偵查工作。
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于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擴展資料:
110在接到公民有人身危難的報警時有及時出警救助的義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接報的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jù)警情的性質(zhì)、事態(tài)規(guī)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負有立即處理刑事案件報警的責任。如果本案中110沒有出警,則屬于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對于具體在多長時間之內(nèi)到達案件現(xiàn)場,我國并無統(tǒng)一規(guī)定,而是由地方有關行政規(guī)章確定。
在法律上,成年人走失并不是必須立案,除非有遇害可能的;未成年人失蹤應當及時立案 。如果你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服 ,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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