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前保全的規定
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是在提起訴訟之前,要求對相應的證據進行保全。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一種,新《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據的訴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主要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網絡域名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發現權糾紛、其他知識產權糾紛等。對于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般不能適用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是在提起訴訟之前,要求對相應的證據進行保全。主要是因為可能在提起訴訟的過程當中,害怕由于相關的人員毀滅證據,從而導致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需要進行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該7日期間仍然要受到《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限制。比如要受舉證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商議延長舉證期限,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而導致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則都會造成舉證期限的延長。因舉證期限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中請保全的時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第1款,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提出證據保全申請。這個7日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不可中止、中斷或延長。超時提出申請將喪失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但需注意,這7日仍受《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其他限制,如舉證期限的延期。
雙方當事人可協商一致延長舉證期限。如果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有困難并申請延期,且法院準許,則舉證期限將延長。此情況可能導致保全證據申請的時間相對延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申請法院保全證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同時,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時,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對于訴前保全證據的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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