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女最關心的問題是什么呢?是感情問題亦或是子女撫養問題還是財產分割問題呢?其實上述問題都有,但大多數人離婚時還是比較在意財產分割的。以此有當事人跟我咨詢如何讓對方凈身出戶的問題,那么,“讓對方凈身出戶”真的可能實現嗎?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就財產分割能自愿達成協議的,一般按協議處理即可,也就是說,如果一方自愿放棄所有財產,即“自愿凈身出戶”,是不違法的,應當允許。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需要法院裁決時,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等因素進行分割,較為復雜。盡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能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幾率相對更高。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知識:什么情況下離婚,會導致凈身出戶?
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協議一方凈身出戶,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離婚時一方需要凈身出戶的情形,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離婚的過錯情形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離婚可以索要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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