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有哪些合法權益?
最近看新聞,很多拆遷的問題,開發商與拆遷戶協商不了,鬧出人命了。 想問問有經驗的朋友,或者是懂法律的朋友,拆遷戶有哪些合法權益呢,協商方案一般有哪些?遇到征收拆遷時,大家清楚被征收/拆遷人享有哪些法定權利嗎?今天給大家總結下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被征收/拆遷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幫助。
一、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安置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p>
貨幣補償,是指征收人以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的方式。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后,結清差價。
所以,當您面臨征收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
想兩者同時要可以嗎?可以?!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還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也就是說,您的被征收房屋面積大,您想置換一個面積稍小的房子,再要一部分現金,這樣也是可以的。
二、被拆遷人有選擇評估機構權和申請復核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在選定評估機構的時候是由我們被征收人先來進行選擇,在不能選擇的情況下,房屋征收機構才能采取其他措施進行選擇。
對拆遷評估結果有異議怎么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現實中如何進行操作?大部分情況下,對于評估結果都是我們被征收人存有異議,房屋征收部門基本上沒有提出異議的情形,那么提出復核評估應該按照以下方式來進行:
1、確定評估機構。我們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評估,并不是向征收部門提出,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申請復核評估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因此我們就要確定評估機構的具體名稱,評估報告中通常都會有評估機構的名稱,因此可以不用擔心。
2、提出復核評估的方式。很多時候我們并不懂的如何留存證據,在領取了評估報告后當場就提出了異議,但是這并不能留下證據證明我們提出過復核。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們應當對自己的權利負責,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進行復核申請,書面的復核申請也不能直接交給評估公司,而是應當以快遞的方式進行郵寄,以此來保存證據,證明我們的確提出了復核申請。
3、注意提出復核的時間。法律明確規定了,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應當提出復核,因此,我們一定要關注時間節點,不能錯過提出權利的時間,法律并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積極維權才是最好的方式。
三、被拆遷人有聽證權
被拆遷人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市縣國土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稱,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四、被拆遷人有知情權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被拆遷人享有知情權,有權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在拆遷方做出拆遷決定以后,應該做出公告,使被拆遷人知曉相關情況,告知被拆遷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對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補償方案、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擁有知情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五、被拆遷人有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是多久?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六、被拆遷人有訴訟權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遷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注意房屋拆遷的必經程序:\x0d\x0a 房屋拆遷是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房地產開發等,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對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除,對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x0d\x0a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必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x0d\x0a 1、提出拆遷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x0d\x0a 需要拆遷的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被拆遷人出示房屋拆遷許可證。\x0d\x0a 2、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單位領取拆遷許可證后,應及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告拆遷決定、發布拆遷公告。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x0d\x0a 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就拆遷安置有關事宜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合同。\x0d\x0a 4、房屋拆遷的實施。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搬遷,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強制搬遷。強制搬遷后,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出具搬遷驗收單,然后組織對房屋拆除。\x0d\x0a 二.注意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x0d\x0a 1、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當事人包括:①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②被拆遷人: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即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房屋承租人:是與被拆遷人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賃關系沒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合理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承租人一起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x0d\x0a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x0d\x0a 3、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產權調換,應按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各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x0d\x0a 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不得選擇補償方式:①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只給予貨幣補償;②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且被拆遷人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補償時間,一般應在拆遷前一次性補償。\x0d\x0a 4、房屋估價。不管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都要對所拆遷和所調換的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如未達成一致意見,則由雙方各提出一至兩家評估機構,抽簽決定。評估費用一般由拆遷人承擔。產權調換如雙方就價格協商一致,也可以不進行評估。\x0d\x0a 5、拆遷安置辦法。安置是針對被拆遷的承租人的,在被拆遷人不能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且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可以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也可以提供周轉房。\x0d\x0a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停業補償費。\x0d\x0a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是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時間界限。過渡期限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形式下,拆遷提供適宜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時間界限,是來約束拆遷人的。\x0d\x0a 8、違約責任。拆遷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和超過過渡期限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被拆遷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是不搬遷和騰退周轉房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被強制搬遷。\x0d\x0a 三、注意解決拆遷安置糾紛必須先裁后訴\x0d\x0a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x0d\x0a ①先裁后訴。行政裁決是解決糾紛的前置手段和必經程序。拆遷當事人發生糾紛,應先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才能請求司法救濟。\x0d\x0a ②裁決的結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無論是否提起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責令強制拆遷,或由房屋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x0d\x0a ③裁決的強制執行力不排除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x0d\x0a 2、拆遷中行政裁決的先行拆遷效力\x0d\x0a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x0d\x0a 先行拆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x0d\x0a 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行拆遷將嚴重影響拆遷人的生產經營的。\x0d\x0a 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遷或過渡的條件,提出申請的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房或過渡期周轉房,被拆遷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x0d\x0a ③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拆遷人在提出先予執行申請時,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沒有提供或拒絕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駁回申請。擔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資金,必須提供與申請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擔保。\x0d\x0a 四.注意拆遷安置中特殊情況的解決方法\x0d\x0a 1、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補償問題\x0d\x0a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房屋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不能確定產權所有人的房屋。對產權不明確且在動遷期限內無法裁判確定的房屋如何進行拆遷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然后進行強制拆遷。\x0d\x0a 2、出租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x0d\x0a 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對解除租賃關系沒有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但雙方應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x0d\x0a 3、共有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x0d\x0a 全體共有人要求對共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予準許,產權調換的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差價,應由全體共有人承擔。對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產權調換,部分共有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應給予貨幣補償。\x0d\x0a 4、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補償問題\x0d\x0a 《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在實行產權調換補償時,由于調換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權可以延伸,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需要就調換的房屋再簽訂抵押合同,也不需再辦理登記,可以優先受償。實行貨幣補償的因貨幣是種類物,抵押權人應申請法院采取適當保全措施。\x0d\x0a 5、在產權調換中對被拆遷人的特別保護措施\x0d\x0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x0d\x0a 6、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問題\x0d\x0a 臨時建筑是由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短期內臨時使用的建筑,但不發產權證。臨時建筑有嚴格的使用年限,拆除超過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應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標準可以參照該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計算和建房成本。
拆遷改造中涉及哪些當事人
首先拆遷改造的房屋大體分兩類,承租房和私房(含宅基地),拆遷涉及人員及權利義務如下所述;
房屋拆遷當事人是指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活動中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即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等。
房屋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有資格參與房屋拆遷活動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擁有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所有的個人和單位,所有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對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承租人有兩種類型:1、執行政府標準租金的個人和單位;2、按市場價格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的承租人。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一、房屋拆遷人的權利有以下四點:
1、 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給予拆遷補償安置;
2、 在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拆遷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
3、 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在仲裁或判決規定的期限期內仍未搬遷的,可以申請實施強遷。
二、房屋拆遷人的義務:
1、 對被拆遷人、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
2、 協議簽訂后,在房屋被拆遷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實施拆房活動;
3、 通知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含空關房屋所有人);
4、 對無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的權利:
1、 獲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2、 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3、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區、縣房地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被拆遷人、承租人的義務:在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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