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內死亡誰的責任
租戶在出租房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因意外而導致租戶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責任的承擔問題,有三種情況:出租人負全部責任。承租人負全部責任。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租戶在出租房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
因意外而導致租戶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責任的承擔問題,有三種情況:
1、出租人負全部責任。出租人對其出租的房屋和設施負有維護、修繕、管理使其適于居住使用的責任,未盡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京打工的王某在出租房內洗澡時觸電身亡,主要原因是房東未按安全標準安裝線路,購買的熱水器也不符合安全標準,導致王某觸電身亡。法院審理認為,房東張某未盡到提供安全住所的義務,應對王某的死負全部責任,判決張某某根據其過錯程度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八十萬余元。
2、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經盡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不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2014年,陳某在承租房內死亡,現場勘察結論為:取暖用煤爐煙道堵塞,室內通風不良,一氧化碳濃度過高致使死亡。經查,租房合同中明確寫明了不能使用煤爐取暖。陳某生前曾3次收到房東韓某送達的禁止其使用煤爐取暖的書面說明。豐臺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屋通風情況良好,出租人已經盡到了提醒承租人注意安全使用的義務。承租人不聽勸阻緊閉門窗使用煤爐,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毒死亡屬意外事件,出租人承不擔侵權責任。
3、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租客違規使用出租房需負責任,房東沒有盡到提供安全的設施和提醒義務也要擔負責任。
2011年,胡某在出租房內因火災死亡。經查,胡某租住的房屋電路年久失修,電路老化嚴重,而胡某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造成了火災發生。法院認為,胡某和房東都負有責任,應當根據事故認定書承擔自己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實際居住人,均應加強安全意識,注意室內的防火、通風、防盜,對相關設備定時檢修,以防危險事故的發生。租戶應當確保自己的安全,發現隱患及時聯系房東整修。房東也不能將房屋出租后就不管不問,應及時提醒租戶注意安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安全大于天,生命重于山,安全問題無小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租客觸電房東有責任嗎
租客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的,是與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有關的意外死亡,則房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則在法律上無責。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確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確定是屬于意外還是事故,以此來認定房東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
出租屋內發生意外房東有責任嗎?
出租屋內發生意外,因個人原因造成受傷的情況的,由租客或導致該傷害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者房東管理房屋問題導致租客的意外受傷,則房東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房屋租賃期間租客意外受傷,房東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如下:
(一)房東配備的房屋設備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發生損壞導致租客受傷的;
(二)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導致天花板墜落等其他情況造成租客受傷的;
(三)房屋設計等原因未與租客說明,在租客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導致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事故;
(四)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范圍造成的傷害。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簽訂合同時應當將房屋用途、居住注意事項、房屋潛在問題等注明。
(二)約定在可能發生的意外中,發生意外時責任的劃分。
(三)在維修事項中,如無約定則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如另有約定,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存在維修義務。
(四)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如需改動須征得出租人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租房死人要賠償房東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不需要賠償出租人,出租人也不需要賠償承租人。
如果從刑法角度分析,房東對于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鑒定結果排除了死者被他殺的可能。
那么死者的死與房東沒有因果關系,房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住在房東的房子里死了就需要房東賠償是沒有的,同理這種情況下房東向承租方索賠也是沒有的。如果死者確定為意外死亡,沒有人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在出租房里發生意外,房東有責任嗎
1、房東配備的房屋設備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發生損壞導致租客受傷的;
2、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導致天花板墜落等其他情況造成租客受傷的;
3、房屋設計等原因未與租客說明,在租客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導致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范圍造成的傷害。
因個人原因造成受傷的情況的,由租客或導致該傷害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者房東管理房屋問題導致租客的意外受傷,則房東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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