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和分包的區別:
1、主體不同
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
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
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轉包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因此存在轉包情形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存在違法分包情形并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4、對應的義務不同
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法律分析:轉包和分包最大的不同是轉包是非法的,法律明確禁止。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轉包往往是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是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定義:
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分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與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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