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水庫不能承包給私人
水庫是可以被承包的。水庫本屬于公共設施,它是直接服務“三農”工程項目。它本身就享有,被:管理,使用及維護的權利。以前都是屬于國家或集體公益性所有。當然,一切的人力,財力都由國家和集體承擔,當然耗資也是較大的。(也存在管理的死角或盲區)。強化管理,嚴格責任,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那么,將水庫承包給私人,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也是符合現行的法規的。
一、水庫承包條件:
1.要有足夠的啟動資金和后備資金,能夠承包得起并且可以開展后續的工作;
2.要懂得經營,善于打理,這樣才能夠給自己帶來經濟效益;
3.后期啟動不能污染水質和周邊環境,不能影響周圍民生。
二、水庫承包程序:
1.申請設立登記時須提交的文件、證件 1、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職業證明。
2.登記機關及時限 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時,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3.登記程序。
4.到所在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格,辦理核名初審。
5.到分局登記大廳審批核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水庫只要適于水產養殖,均可向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承包,用于發展養殖業,但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庫管理部門審批,方可進行承包。也就是說,私人是可以承包水庫的。
國家規定水庫不能承包給私人
國家規定,水庫不得承包給私人。水庫作為公共設施,其目的是服務于農業、農村和農民,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公益性所有權。過去,水庫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完全由國家和集體承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存在管理的盲區。為了加強管理、明確責任、推進體制改革,必須禁止將水庫承包給私人,這一做法不符合現行法規。
水庫承包的條件包括:1. 需要有足夠的初始資金和備用資金來承擔承包費用并開展后續工作;2. 必須具備經營能力,能夠有效管理水庫;3. 在水庫運營過程中,必須保證不污染水質和周邊環境,不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
水庫承包的程序包括:1. 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證件,如身份證復印件和職業證明;2. 到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3. 完成登記表格領取、核名初審和分局登記大廳的核名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國家所有的水庫如適于水產養殖,可以承包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用于發展養殖業。但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指定管理部門的審批。這意味著,私人并非絕對不能承包水庫,但在法律框架內有嚴格的限制和審批程序。
水庫是私人的還是國家的
水庫所有權依法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水庫如果是個人出資建的,該水庫投資的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不過水庫會占用集體土地面積,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對該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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