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泄露商業秘密情節輕微的,將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1、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肯定是犯罪行為;2、但是要構成這個“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1)公司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機密的范圍,并且,這規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機密前明顯給他;2)公司明確授權給嫌疑人接觸規定的公司機密的相應權限;3)嫌疑人在進行泄密時,必須具有主動性;即被動的泄漏,不構成犯罪;比如,存放機密的電腦或硬盤被盜或遺失、或電腦中木馬泄漏、或者保管人員因保管時不當,導致被其他人故意盜取等;在認定是否具有主動性時,現行的判例中一個重要的條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從機密泄漏中獲利;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你的描述,你朋友主要不是泄漏商業秘密,而是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利用專長跟原公司搶生意,所以才導致原公司大怒。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朋友敗訴了,需要按照原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向原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你的表述,你朋友要承擔的僅僅是民事責任,還沒有上升到刑法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高度。具體情況還要再結合詳細的事實經過損害結果方法手段等證據才能作出判斷。
不算,關于商業機密的問題請看:
1、《刑法》第219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220條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拉責任人員,依照本節中該條的規定處罰。”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20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企業采用上述辦法,因為太復雜、成本太大。一般是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采取民事訴訟的辦法.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你所說的不是商業秘密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部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如果你干的時間超過了一個月,那么你從第二個月工資是可以雙倍要求公司支付的。
打官司在于證據,你盡量收集能證明你所說的話的證據,就贏了
這個不算,招聘方這樣主要是考察你的設計能力如何。只要新的企業不采用這些作品,不以這些作品獲利,別人只是看看沒什么,不算商業機密的。
當然,如果你離職的時候和原公司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法律題,商業機密的案例分析
侵犯商業機密糾紛案例
【案情】
原告:天津努德萊斯巴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李紹昌,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紹昌受聘于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助理。1990年6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得悉李紹昌將離職后又于1991年11月18日與李紹昌簽訂了保密協議,并經天津市公證處公證。協議的主要條款為:"李紹昌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不得泄露公司機密,并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食品有限公司付給李紹昌工資2580元。1991年12月,李紹昌到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出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1992年4月,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推出包裝外觀造型及內容質量與食品有限公司"高樂高"飲品相近似的"發士德"巧克力飲品。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場上發現此種產品后,遂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被告在其公司任職期間負責公司生產工作,并管理"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及配方,為此,雙方簽訂有保密協議。現被告違約,在現供職公司生產與其相類似的產品,嚴重侵犯其專有技術秘密權,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判令被告履行保密協議,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其從未管理過"高樂高"飲品的技術資料及配方。現所在公司生產的"發士德"產品與原告生產的"高樂高"配方不同,分別屬于麥乳精類與巧克力類飲品,非屬類似產品及競爭產品。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剝奪其勞動就業權利,違背我國憲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于1990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1991年11月18日又續簽保密協議。協議約定被告不得泄露原告的機密,并在離開食品有限公司兩年內不能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協議約定雇員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原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協議中約定的被告"在離開公司兩年內不能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的條款,僅在兩年期限內限制了被告的就業范圍,并未剝奪被告的就業權利,且被告不能證實簽約之行為非屬其真實意思。因此,原、被告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應予以確認。被告應信守本人在協議中作出的承諾。協議中涉及的兩年期限現已屆滿,被告不再負有履行此項義務之必要。由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高樂高"飲品技術資料和配方,因此,本院不能認定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確曾管理過"高樂高"技術資料和配方,不能認定"發士德"飲品與"高樂高"飲品具有相似性,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于1994年2月5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承擔。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否能作為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案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具有上述特征。首先,這種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一種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獨家擁有的技術秘密,在技術領域即是一種技術資訊,因而,它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范圍內的具體物件;其次,它具有生產該種飲品和區別于其它飲品的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原告帶來獨家擁有所能創造的市場占有量及銷售經濟利益;最后,權利人對此采取有保密措施,在本案這種具體情況下,權利人采取了和知密人訂立保密協議這樣一種保密措施。因此,本案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一種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由于商業秘密對權利人的極其重要性,因此,權利人特別注意其保密,盡量縮小知密人的范圍,對于必須知道此種商業秘密的人,如果這種人是權利人(公司)的雇員,則肯定會與其簽訂保密協議,用合同的方式來約束知密人。這種保密協議的內容,除了約定知密人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泄密,負有嚴格保守秘密的義務外,還往往根據這種秘密對權利人的重要程度,約定知密人在離職(離開本公司)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的公司求職。這正是保密合同法律關系所具有的顯著法律特征。由于這種保密合同法律關系一般是由勞動法律關系所產生的一種附帶關系,故一般由勞動法或雇傭法所調整,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雇傭者和受雇者)在保密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法原則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處理勞動合同保密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依據。雖然本案發生在該法通過和施行之前,但其調整的法律基礎和機制是一樣的,并可根據合同法的制度予以處理。因此,本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保密協議,被告即應遵守其在協議中承諾的義務,不得有違反。本案受案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保密協議內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正是基于上述道理,是正確的。
當然,在訴訟中認定義務人違反約定的保密事項,造成泄密的,是需要權利人舉證證明的。權利人一方面要證明自己擁有此種秘密,另一方面還要證明義務人確已泄密,這就需要向法院提供這種秘密的全部資料,供法官判斷(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不公開審理)。如權利人拒不提供其秘密的具體內容,法官就無法判斷義務人是否泄密,無法判斷第三人(本案被告現任職單位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本案的訴訟。因為該單位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原告勝訴,該公司就不得再繼續生產"發士德"飲品。所以,不論案件處理結果如何,該公司都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即法官無法作同一認定或相似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只能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所以,本案受案法院在原告拒不提供其飲品技術資料和配方的情況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這是否涉及到泄露公司機密?
你的行為當然不是泄露商業秘密的。根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
你的情況只是一不小心弄丟的,不屬于故意的范圍,當然不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類的犯罪。
公司因此對我處以扣除一個月工資的處罰是否正確?
由于你的過失行為,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單位當然可以對你有所處罰,但是,這個處罰是根據你所在單位的內部規定做出的,不是由某個人決定的。你可以參考一下你們單位的內部獎懲規定,應該有關于員工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懲罰,至于是扣除工資還是什么樣的處罰,還還要看你們單位的規定,所以,至于單位扣除你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不是正確的,比對你一下單位的內部規定就知道了。如果單位的這個扣除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沒有內部規定依據的話,那么你有權要求單位給你個處罰的理由。
我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義?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你的行為無非就是個過失行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上面已經分析過了,就是看你們單位的內部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估計單位很可能會追究你的民事賠償責任,畢竟你是有重大過失行為的。
這是否屬于恐嚇?
經理說的也不全是危言聳聽,真的把諸如商業秘密類的資訊落入到競爭對手的手中,那么,單位的損失可能就特別大了,很可能就會使單位一敗涂地,你該明白你丟失的東西對單位有多么的重要吧。所以經理才會說出讓你賠償十八萬都不為過的話來,這不是恐嚇,也不是敲詐,這只是經理根據你的行為所作出的合理推測。更何況經理并沒有惡意。如果真的落入競爭對手的手里,那么單位的損失很可能就無法估計,那么單位要追究你責任的話,你是很難推脫掉責任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勞動法》仔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如果公司與您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的協議,您有義務保密,并遵守競業禁止義務,當然你可獲得補償。競業禁止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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