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內地屬于大陸法系,在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空殼公司”則指,在注冊時通過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致使公司成立后無任何資產或者注冊資本不足的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空殼公司”對外產生債務,這給債權人實現債權帶來巨大的風險。因此,我國《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空殼公司”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做了系統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所以,相關人員在籌備公司的設立時,應當依法履行設立程序,根據設立公司的性質遞交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材料。若在公司設立時提交了虛假材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提交虛假材料,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公司設立時提交虛假材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提交虛假材料包括虛假的場地使用證明、虛假的設立批文、虛假的股東身份、虛假的股東簽名等。對于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根據設立企業的類型不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2、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由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3、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于合伙企業,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有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適用我國法律,受我國法律的管轄。我國法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適用法律問題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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