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否有權罷免職工監事
股東會沒有權罷免職工監事。
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委派產生的,職工監事與股東監事共同組成監事會,共同行使監事會職權,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職工監事不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無權罷免他,
股東大會的職權如下:
1、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
2、選舉權和罷免權;
3、對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審議批準權;
4、對各種經營方案、重大事項的決議權;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規定的職權。
公司股東主要承擔的責任:
1、出資責任:公司股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資協議的規定,出資或交付出資,并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2、公司債務責任: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公司經營責任: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負責。具體來說,股東可以參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工作,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進行投票表決和提出建議。如果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問題,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清算責任:如果公司已經無法繼續經營,需要進行清算,股東需要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承擔清算費用和債務,并在清算后清退其股份。
綜上所述,職工監事在股東大會上無法罷免,股東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股東會職責和權限股東會的職責和權限主要有以下內容: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的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所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相關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相關報告;4、審議批準公司的相關年度財務預算的方案、決算的方案等事宜。
【法律分析】
股東大會主要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其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需要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六個月時間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是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太多具體規定。年度大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報告,審查分紅的方案以及其他股東大會的常規事項等,比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的章程,討論增加或減少公司的資本等。而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指的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以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沒有辦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相關股東會議。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主要是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以及結合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于公司董事會而言的,并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 公司法 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系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于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 公司章程 規定。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有什么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可以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但股東大會參加的股東受股權比例限制,有部分小股東對于決策其實并沒有太重大的參與感,相對來說,股權比例大的股東比較有話語權。
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等。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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