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期限多久
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期限有4種情況,有一種情況是按雙方約定的期限確定;有3種情況,擔保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一、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期限
情形1:沒約定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即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
情形2:有約定且約定有效
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且約定有效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3: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根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情形4:保證期間約定不明
當擔保合同或債權債務主合同對擔保期限約定不明時,《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來說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合同期滿后6個月之內債權人可讓連帶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連帶責任擔保的計算起點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四、超過擔保期限的法律后果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應當在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旦保證期間屆滿,其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的期限
法律主觀:
一、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六個月。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 中斷的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 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三、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的特殊情況
(一)不過在合同當中也有可能出現沒有寫清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那么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給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的時間是在屆滿的六個月之內。
(二).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當中沒有任何的條款約定了擔保期限的話,那么在六個月之內債權人就必須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了,如果在六個月之內沒有提出任何請求的話,此時要求保證的時間就過期了,再要求擔保的話,就產生了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來駁回這樣的請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證的期間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所以不會因為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者是延長。規定了多長時間就是多長時間,任何事由都不得改變這個期限。大家注意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幾年
法律主觀:
一、連帶擔保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連帶擔保的最長期限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連帶擔保糾紛適用哪種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連帶擔保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連帶責任的特征
連帶責任的特征有:
1.連帶責任對于侵權人而言是一種比較嚴重的責任方式。被請求承擔全部責任的連帶責任人,不得以自己的過錯程度等為理由只承擔自己的責任。
2.連帶責任對于被侵權人保護得更為充分。連帶責任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連帶責任人不能約定改變責任的性質,對于內部責任份額的約定對外不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擔保責任期限最長是多久
連帶擔保責任期限最長是6個月。
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的最長期限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確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為六個月,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
預期違約特點:
1、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
2、 預期違約行為的具體表現是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3、預期違約侵害的合同債權是期待的債權;
4、預期違約不是僅有一種救濟手段, 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屆滿之后,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或者承擔實際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屆滿之后再主張實際違約責任。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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