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企業需要注意事項
收購企業的注意事項有:
1、了解收購企業的注冊資本、資產、債權債務情況;
2、采取合法方式收購企業;
3、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企業的股票在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4、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5、其他注意事項。
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企業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企業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企業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企業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企業存續的。
企業不得收購本企業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企業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企業股份的其他企業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企業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企業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企業收購其股份的。。
綜上所述,收購企業的確是需要前后期謹慎準備的一件事,收購前期要對相關企業有一定的了解,收購時要簽訂合法協議,收購以后還要繼續完善收購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企業。
第七十五條
在上市企業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企業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企業合并,并將該企業解散的,被解散企業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
1、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購須借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3、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資產并購所需條件
資產并購所需條件資產并購需要以下條件:一、資產并購中所涉及的資產是指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交易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因此,交易應經被收購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即被收購公司股東有投票權。二、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補充,被收購公司的少數異議股東在資產并購中享有退股權(或估價權)。三、資產并購交易完成后,被收購公司的法人資格一般還存在,收購公司受讓資產后,一般不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不損害被收購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確的例外情況的規定。四、資產并購涉及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調整的同時,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并購還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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