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查賬的權利嗎
賬目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只有財務人員和公司老板知道,但有些企業是合伙性質的,所以老板可能不只有一個,可能有多個合伙人的,他們肯定都想知道企業的賬目情況,那么合伙人有查賬的權利嗎?一、合伙人有查賬的權利嗎 合伙人有查賬的權利,如果企業不配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有限合伙人并無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權,有限合伙人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時,一般不會損害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 有限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進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則必須按照約定的要求進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三、合伙人分為哪幾種 1、普通合伙,也就是一般的投資人。 2、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一種合伙形式,前者對合伙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后者以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 3、隱名合伙:是一方對他方所經營的事業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分享其利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合伙。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經營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又稱為出名合伙人。 合伙人的權利還是比較大的,而且關于賬目方面的事情,可以定期向合伙人公示一次,打消大家的疑慮,合伙人之間應該互相信任,千萬不能互相猜疑,不是企業是做不長久的。
合伙人權利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伙人權利是根據法律和合伙合同的規定,合伙成員對合伙事務的管理,合伙財產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合伙事務管理權、對外代理權、對合伙代表人和其他合伙人活動的監督權、對其他合伙人違反合伙合同行為造成其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退伙的權利以及合伙終止時返還出資的請求權等。另外,合伙人還可享有合伙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特別權利。合伙人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合伙成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有哪些
1、 有限合伙人 知情權,即有限合伙人獲取 合伙企業 信息、了解企業經營情況的權利。 在 有限合伙企業 中,普通 合伙人 掌握著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各種權利,而有限合伙僅僅以協議的形式去規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經營管理決策大權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業管理形式比較簡單,這種權利義務的安排雖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擾和制約而果斷地做出決策,但是對于有限合伙人來說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而有限 合伙協議 對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為無法作出完備的約束性規定。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來確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權。我國《 合伙企業法 》第28條規定:“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可見我國立法上確認了有限合伙人財務信息知情權,主要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賬簿查閱權等其它權利。對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時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權尚不夠完善、不夠充實,不足以扭轉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權利地位的差距。根據我國的現行規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權的知情對象還僅限于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對于與企業經營管理直接相關的決策過程、決策會議等記錄均未列入知情權的范圍。有限合伙人知情權過于狹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監督權,即不執行合伙事務的有限合伙人有權監督普通合伙人經營合伙事務的情況。 因為合伙事務是合伙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伙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去關心合伙企業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經營活動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其所享有的專有的經營管理權被濫用,將損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見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為了平衡兩者之間的差距,應當賦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監督權。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監督權則主要通過,以行使詢問和檢查執行的方式來進行。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各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第一、管理參與權;
第二、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異議權和撤銷權;
第四、對合伙企業忠實的義務。
認定成為合伙人的基本條件
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
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個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記
個人合伙的成立,是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盡管一般認為合伙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伙協議,但由于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法律也規定了對符合合伙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伙的認定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于個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協議的形式,盡量要求有書面合伙協議,不具有書面協議但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也應當認定為合伙。
成立個人合伙,仍應鼓勵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除載明合伙協議的內容,即出資份額、經營權重、成立目的等外,還須經過全體合伙人的簽字、蓋章。就出資而言,各合伙人應當實際繳付。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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