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合并員工有賠償嗎
公司合并致員工下崗的話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公司合并之后,因為工資,崗位,福利等因素的變化,員工自己也有權利決定是去還是留。就算員工主動選擇離開了公司,公司也應該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具體的補償方法包括現金,股權,債權等這些方法。
一、年公司合并員工有賠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對員工實行補償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后的企業留下什么后遺癥,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占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后,形成員工對于改制后企業占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于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么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后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后,員工持有改制后企業的債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準,以避免改制后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勞動合同法》第46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并事關重大,因為公司的合并勢必會精簡有些不必要的結構部門,甚至裁去一些多余的員工,也有可能伴隨著公司的合并,原來的工資待遇等都會相對應的有所下降。所以,公司的合并導致有少部分的員工下崗的結果是可以預見的,但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也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
原企業分立合并后消費者向誰索賠
企業的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
企業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新的企業。
如果某一企業對消費者負有賠償責任,那么,在該企業分立或合并后,消費者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企業合并后,員工能得到賠償嗎?
由于社會的優勝劣汰,企業為了增強自身實力,會進行企業合并,即通過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很多公司發展不是很理想就會面臨被并購的問題,對于并購的問題,現在很多公司都是關注的,在法律方面,對于并購是有相關規定的,那么,企業合并后,員工怎么辦呢?合并后,員工能得到賠償嗎?
網友咨詢:
我大哥哥的公司準備與我小哥哥的公司在2014年6月進行合并,合并后一定會減員的,我想要了解一下公司合并后員工的保護是怎樣的呢?
北京市方正律師事務所王煥鵬律師解答: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發生兼并的,并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給予經濟補償,按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屬于違法解除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王煥鵬律師普法:
《合同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重新計算工齡時,才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企業合并之后員工員工如何得到賠償
企業合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附:經濟補償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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