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員工能否得到補償
股東變更后與員工補償問題并無直接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公司解除或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時,員工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法條第四十六條列舉了七種情況,公司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包括但不限于:員工主動解除合同、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裁員、合同到期終止但條件未維持或提高、合同按照法律條款終止、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基于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但超過六個月則補償半個月工資。若員工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補償按三倍計算,最高補償年限為十二年。月工資計算基于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股東變更后,除非涉及上述法律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員工是否能獲得補償與股東變更本身無關。關鍵在于公司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導致需要解除或終止合同。
持股員工離職怎么處理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干了還是一樣的。
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拓展資料: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采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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