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如何追回?
企業破產精算后,債權人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該及時申報債權,申報債權后就有機會追回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債權包括哪些種類?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系,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于無擔保債權,但是屬于優先債權。
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后,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后,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破產是需要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如果債權人想要追回自己的債務,一定要及時的申報,只有申報成功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一下,如果過了時間不申報,自己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失。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區分:
1、破產申請受理后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共益債務 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等,這些費用是屬于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共益債務 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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