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瀆職罪通常是故意犯下的,而玩忽職守罪則是因為過失造成的;
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對職守的疏忽或不盡責;
3、法律概念不同:瀆職罪是一個類型,包含了多種具體罪名,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罪的一種;
4、法律后果不同:瀆職罪的法律后果通常比玩忽職守罪更為嚴重,因為它涉及到職權的濫用。
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責任:
1、瀆職罪的法律責任: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責任: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處罰差異:瀆職罪的處罰一般比玩忽職守罪的處罰要重,因為瀆職罪涉及到故意違法的主觀惡性更大;
4、追究方式的不同:瀆職罪通常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追究,而玩忽職守罪可能還包括行政責任的追究;
5、對社會影響的不同:瀆職罪由于涉及故意違法,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通常更大,可能會導致公眾對政府機關的不信任。
綜上所述,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表現、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其中瀆職罪通常是故意犯下的,涉及職權的濫用,而玩忽職守罪則是因為過失造成的,表現為對職守的疏忽或不盡責。因此,瀆職罪的法律后果通常比玩忽職守罪更為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與瀆職罪的區別
一、主觀方面差異: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在主觀罪過上都可能由故意或過失構成,但瀆職罪通常基于故意,而在個別情況才會由過失引起。
二、侵犯客體不同:盡管兩種罪行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它們侵犯的直接客體存在差異。
三、客觀方面區別: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性質和具體表現有所區別。瀆職罪在客觀上的本質特征是對職權的“濫用”。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基于我對法律的理解,并結合當前信息提供,僅供參考。如果您對這一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進一步咨詢專業人士。
玩忽職守與瀆職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
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為,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有損國家工作人員正面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一類犯罪行為,瀆職罪包含玩忽職守罪。瀆職罪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四百一十九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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