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受案立案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局受案立案規定如下: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院立案登記制度和管轄權有矛盾嗎
您好。法院立案登記制和沒有矛盾的。
“立案登記制”,是從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的一項司法改革制度,過去,人們打官司到法院的立案庭后,由立案庭的法官先審查,然后,該法官以個人觀點,決定該案件是否受理。造成了許多案件,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現在司法改革后,法案立案庭先把案件立案,然后由法院的專門案件審查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后會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書面答復:決定是否“受理”。收到決定書后,如果不服此決定,原告可以向該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管轄權”是指原告要起訴的對象(被告),是必須在該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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