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如下:
1、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公司股權,但卻是以其一人名義購買時,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將用共同財產以一人名義購買的股份轉讓給一方,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則該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財產權購買的股份;
(2)其他股東同意購買其股權的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其股權;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被繼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即被繼承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繼承其遺產,且該遺產為股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據此成為公司股東
4、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5、合伙人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額,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2)協議中有關于財產份額繼承的規定。
公司股權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繼承:
1、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認股份數量以及價值;
2、按照遺贈撫養優于遺囑,遺囑優于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繼承人范圍;
3、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分割股權。且章程限制股權直接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就股權的折價款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夫妻公司屬于一人公司嗎
夫妻公司不屬于一人公司,具體如下: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雖然一同設立公司,但家庭并不能成為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具備民事主體地位;
2、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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