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樣的
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如下:
實際出資人未按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掛名股東在公司債權人的請求下,要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名義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經與名義出資人協商一致,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以相應份額權益股東的身份出現。股東需要承擔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構成善意取得的有效。名義股東并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并不享有股東權利。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屬于無權處分,受讓人善意取得股權后,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1、名義股東對內按照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對外承擔隱名股東應承擔的一切責任。
2、對債權人、對隱名股東、對其他股東按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
3、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如下: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因規定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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