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期限。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月或至多二個月;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半月,可延長半個月;審判階段法院應在二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立案后的結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在偵查結束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如果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證據不足,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等情形。
3、法院判決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判決生效后,案件即告結案。
4、犯罪嫌疑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因此結案。
5、案件已過追訴時效
犯罪行為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從而結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犯罪事實發生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經過審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發生或犯罪事實清楚的。
2、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必須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職權管轄范圍,不屬于管轄范圍,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針對發生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立案條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即有犯罪事實發生、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立案了多久才能有結果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
刑事案件一般從立案到判決需要四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時間可能會長一些,有的長達一年多。當然這其中還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普通案件按正常程序的話,兩三個月就可以出判決,羈押移送至監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立案之后五日內送達被告,被告拿到訴訟材料十五日內答辯,不過不提供書面答辯不影響開庭。簡易程序開庭時間在送達十五日以后,普通程序會通知三十天以后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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