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關于股東擔保的規定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對外擔保,是公司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活動,是公司以自己名義和自身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擔保。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即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事實上,公司章程對擔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為達到約定的特定目的(利潤)而通過法律行為成立的人的財團。本章程是聯合體中人民意志的體現。它是通過協議形成的,實質上是“意思自治”的體現。
一、法律法規的關聯擔保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關于關聯擔保的規定主要是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決定投資其他企業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決定投資其他企業?!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和個人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由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持有的表決權的一半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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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效力怎么認定?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為他人提供擔保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程序問題,《公司法》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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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效力怎么認定?
甘肅法成律師事務所李欣芮律師解答: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甘肅法成律師事務所李欣芮律師解析:
首先,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其次,應嚴格規范公司公章的適用及管理制度,避免在未經公司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擔保合同。
債權人作為被擔保人需對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此外還需區別公司提供的擔保是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
在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下,即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的,債權人應要求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并確認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參加股東(大)會決議表決,其他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決議的內容與擔保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
公司提供非關聯擔保時,即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重點審查公司章程是否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決定機關作出了規定,如有規定,則應審查作出該決議的公司機關、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無規定,則無論是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此外還需審查決議的內容與擔保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李欣芮律師簡介
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爭議的解決,熟悉銀行等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次參與企業貸款、抵押、保證及建設施工等合同審查,熟悉企業破產重整、破產清算、重大項目的談判及法律審查。
公司為他人擔保,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對外擔保是融資活動中發揮企業增信功能的一種常見工具。公司對外擔保制度如同一把雙刃劍,在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往往又會帶來一些風險問題,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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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他人擔保,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時候會因為業務需要,給其他公司提供擔保,這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公司提供擔保,必須在一定框架下進行,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否則,一旦違規操作,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律師補充:
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善意的,則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善意系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安恢狼也粦斨馈毕迪鄬θ说闹饔^狀態,在發生爭議時,不能簡單聽其辯解而定,就擔保而言,則應看相對人是否審查了相關公司決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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