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屬于補充性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才需承擔責任。關于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以下是一些法律規定:
1. 合伙企業應首先使用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同樣,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首先用其個人財產清償。
2.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合伙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如果合伙人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清償的數額超過其在虧損中的分擔比例,該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用從合伙企業中獲得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執行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其他合伙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不同意將份額轉讓給他人,應按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而有所不同:
1.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主要提供專業服務,其合伙人因專業性和高風險性而承擔特殊責任。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相關合伙人需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涉及合伙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離。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關于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兩種立法模式:并存連帶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他們可以用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協議或出資比例確定。造成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也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或技術勞務折算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退伙人在未合理分擔債務時,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規定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清償超過應分擔份額后有權追償。
個人合伙的債務如何清償
法律分析: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伙企業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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