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組對員工的影響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對職工有以下的影響:1、企業破產重整可能導致職工失去在企業工作的機會。2、導致職工不能按時拿到工資,個人的社會保險可能會因為企業破產重整不能及時繳納。
破產重整程序的主要內容
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2、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債權人;
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6、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8、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重整意味著什么
破產重整為企業提供了一次重生的機會。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可以重新安排其財務結構,包括將債務轉換為股權、以企業資產償還債務等措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法院宣布企業破產,債權人、債務人或具備資格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企業在法定期限內需提交重整計劃。破產重整與破產重組主要有四個區別:
1. 定義不同:重組是一個較為寬泛的術語,而重整是一個具有明確法律含義的概念。
2. 自主性不同: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程序,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而重組通常是由企業自主決定,不受法律程序的限制。
3. 法律保護程度不同:由于重整是法律程序,因此涉及到司法保護;而重組通常不受法律程序的保護。
4. 成本不同:重整作為法律程序,存在一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能帶來潛在收益;而重組由于不受法律程序的限制,通常成本較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照本法規定進行債務清理。若企業法人出現前款所述情況,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可以依照本法進行重整。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將如何變化
公司進行破產重整時,有兩種操作路徑:
1.公司實施破產清算程序。
其中,所有資產被競拍出售以償還債務,如仍有余款,則由股東按股權比例分得;
2.股票轉入三板市場交易。
若企業未來連續三年盈利,便有資格重新提出主板交易申請。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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