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行為能力
法人行為能力與自然人行為能力在時間一致性、范圍差異性以及實現方式上有顯著區別。
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具有一致性。法人自成立時起,便同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不受年齡、智力等因素影響。與此不同,自然人出生時雖然獲得一般民事權利能力,但民事行為能力則受年齡和智力的限制,即使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一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不一致。各法人因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不同,故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也存在差異。自然人則不同,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也相對一致。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或工作人員實現。作為組織體的法人,不能直接從事民事活動,而是通過法人機關或工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來執行。法人機關或工作人員所進行的活動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論公司的行為能力(高分)
公司到底是完全行為能力?還是限制行為能力,還是無行為能力?要詳細解釋! 我不知道你想知道什么,所以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訴你:
首先要明確的是:公司是企業法人,法人以其財產為限承擔獨立責任,該責任既不是有限責任也不是無限責任,因為法人財產與出資人/股東的財產是兩個獨立的概念,為什么在此我將財產與責任一并提及呢,因為通說認為:責任實際上就是對債務的一種擔保,而個人認為債務的最普遍的實現方式便是財產或是行為結果的給付!
那么下文我權且將公司的問題轉化為法人的問題討論了。
說了半天,你且別被我繞進去了,法人的責任問題于法人的行為能力問題只是一個鋪墊而已:法人作為一個法律擬制的人,與自然人不同,故兩者關于行為能力的劃分方式也不盡相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劃分依據是心智水平和年齡,故而才有了三分法,而法人行為能力的劃分依據看似是其經營范圍而實則是其法人的目的主旨,若以此標準劃分,公司法人則都是有著特定經營范圍但必須局限于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了。需要提醒的是,這個劃分標準不僅關聯于法人的權利能力還同時有關于法人的行為能力,因為就法人而言,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且權利無非是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那什么行為能力則自然對應于現實性了。
綜上,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在責任承擔上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在公司的目的限制上卻又難免淪為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事實上,對于公司的行為能力的劃分很少以三分法作為參考,因此我才會得出這樣一個怪異的結論,該答案是否滿意完全取決于您,我還是那句話:我不知道你想知道什么,所以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訴你。對于公司乃至法人的行為能力問題,大家往往更側重于探討它們以及非法人組織即所謂“第三方主體”的訴訟地位問題。糾結于這些無異于是些屠龍之術罷了!
下面是從百度百科上擷取的資料,以資您作為參考:
法人種類分為三種。第一,以行為能力為界分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與限制行為能力法人,傳統的法人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非法人團體和中國特有“兩戶”為限制行為能力法人。第二,從責任范圍看,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有限責任,而限制行為能力法人是無限責任。第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分營利與非營利法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法人也有營利與非營利之分,非法人團體屬于非營利,而“兩戶”屬于營利。第四,作為監督機制根據法人的性質不同可介入的機制不同,在這一點上,公益法人與公司法人形成嚴格與寬松的兩極對照。第五,在享受稅制優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絕對享受為原則,營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為原則。第六,作為準入機制,以準則主義為基本原則,以許可主義為特別原則。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規定或做授權規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別法規定。 關于將第三主體作為法人定位及其責任范圍等問題,除各款所論之外,還需一些補充說明。第一,作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并列是因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兩者在其內部財產關系的構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關系,這一點同個人合伙沒有差異;其次,民法通則中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都規定“可以起字號(民法通則第26條、第33條)”就意味著允許其作為獨立的法主體存在,而且這種規定無論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觀意識,但事實上它是符合和承認了中國傳統的合股制度對現實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則第29條和第35條都規定了這兩戶和個人合伙三者在外部關系上負有無限責任;其次,關于非法人團體在降低了傳統法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準入機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決定作為非法人團體存在,那么,令其承擔區別于傳統(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加重責任也并不為過于苛刻,而且還可以起到促使團體盡可能作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過登記公示各種法人的能力范圍以期保證與各類法人發生法律關系的相對人的安全,同時減輕政府的行政責任。
公司行為能力公司行為能力的特點
公司作為特殊的法人實體,其獨特的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特性有所區別。公司的行為能力并非個人直接行使,而是通過其內部機關得以體現,這些機關的運行則由具體的自然人擔任關鍵職務來實現。
公司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具有同步性,它們的產生和消失是同步的,并且兩者所涉及的范圍完全一致。這與自然人的狀態不同,自然人在法律上通常擁有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情況下都能行使相應的行為能力,可能存在權利而不具備實際行動力的情況。
什么是公司的行為能力? ?
什么是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行為能力是公司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實現其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包括: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對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公司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并且范圍一致。公司作為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樣通過自身的行為實現其行為能力,它必須仰賴自己的機關行為實現之。公司機關為公司的負責人,包括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的業務執行人或代表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長;公司的經理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和清算人在其職務范圍內也是公司負責人。公司機關的行為是在其對內執行業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交易的活動中實現的。倘若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造成了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損害,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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