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規定
依據法律條文限定,各合伙方必須對本合伙企業所負擔的債務,先行動用其所有資產進行償付清償。
若本合伙企業無法如期償還到期債務時,普通合伙人須承擔起無限且連帶的債務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需就其承諾繳納的投資金額為限,負責處置該等合伙企業的負債。
鑒于各合伙方需要為無限責任而犧牲自己的財產,如在償還債務方面的支出超出了他們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則他們有權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償要求。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人所欠債務如何清償
合伙人清償債務后,追償的辦法是,如果合伙協議約定了承擔的份額的,按超過的份額追償;如果無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實繳出資來承擔債務,或者平均承擔債務。對于超過合伙人應承擔份額的債務,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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