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過去的法律中有事實婚姻一說,現在的法律中已經沒有這一說法了。
以下是網上的答疑:
經常有咨詢的,婚禮辦完了,有的情況還有小孩,現在感情不好了,那婚禮辦完了,就是屬于事實婚姻了?就是夫妻了么?辦了婚禮,就是合法夫妻了么?其實不是的,事實婚姻是比較嚴格規定的,不是說舉辦了婚禮就是夫妻的。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簡單的說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情況,男方20周歲,女方19周歲,雙方在父母的撮合下,舉辦了婚禮,不久之后還有了小孩,這樣的年齡是沒法領取結婚證的,只能等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后,雙方補辦結婚證,那只能在領取結婚證后才算合法夫妻的。
附:《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前,男方雙方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結婚年齡滿足,不具有不能結婚的疾病,不是近親,就是屬于事實婚姻了!也就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后,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也不是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只能按照同居處理!
以上就是判斷事實婚姻的法律依據,要認定是否是事實婚姻,以上的規定是很重要的了!
最近在辦案過程中有當事人跟我咨詢同居幾年才能算作合法夫妻這類問題,今天我就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現在社會上未辦理結婚登記就開始同居的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各種關于同居期間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開始與日俱增。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除了法律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外,同居時間的長短跟是否算合法夫妻沒有必然聯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法》中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除了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算作合法夫妻的,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近在辦案過程中有當事人跟我咨詢同居幾年才能算作合法夫妻這類問題,今天我就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現在社會上未辦理結婚登記就開始同居的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各種關于同居期間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開始與日俱增。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除了法律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外,同居時間的長短跟是否算合法夫妻沒有必然聯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法》中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除了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算作合法夫妻的,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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