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必須面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撫養權等一系列問題。今天的案例將為您解析離婚協議和離婚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
審理:曾簽兩份《財產協議書》
鐘紅和趙軍(均為化名)相識于2003年,雙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個女兒。阿紅認為,婚后的趙軍毫無進取心,長期待業在家,無穩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責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沒有改善。2015年11月,鐘紅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攜帶撫養女兒。
趙軍則辯稱,雙方感情尚好,只是因為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并非不可調和,因此不同意離婚。如果判決離婚,要求攜帶撫養女兒,并分割位于荔灣區的兩處房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雙方曾簽訂兩份《財產協議書》,其中一份確定佛山市南海區某房及荔灣區某路302房兩處房屋均是由鐘紅的母親全額出資購買贈送給女兒的,房產登記在鐘紅名下,房屋所有權歸鐘紅所有等;雙方如離婚,鐘紅同意放棄女兒的撫養權,無需支付撫養費,撫養權歸趙軍所有。另一份協議書確定芳村大道某房,如離婚則該房屋所有權歸鐘紅等。趙軍主張上述兩份協議存在欺詐情形,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無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準予離婚明確財產分割
庭審中,雙方確認屬鐘紅個人所有的財產有:佛山市南海區房產一套,表示該房產不需法院處理;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均同意確認該車輛現價值為5000元,并同意該車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由趙軍補償折價款2500元給鐘紅。
雙方爭議財產有:荔灣區某路302房房產一套,該房產《房地產權證》記載權屬人為鐘紅;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該房屋由案外人譚某某作為買方,尚未領取房地產證。另鐘紅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18.6萬元,借來的款項用于其母親就診治療,趙軍均不予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女兒由趙軍攜帶撫養并負擔女兒其全部撫養費至其十八周歲時止。鐘紅每周可探視女兒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趙軍一次性支付該車輛折價補償款2500元給鐘紅;登記在鐘紅名下位于荔灣區某路302房一套歸鐘紅所有和使用。
對于共同債務問題,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趙軍不予確認,法院建議雙方另案處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6-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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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地讓步。《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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