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親可以爭取孩子撫養權。2、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我國目前的國風比古代要開放許多,并沒有禁止未婚男女不能生活在一起,故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雖然沒有結婚,但卻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若女方懷孕,并生下小孩,男方突然提出分手,此時,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一、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 首先,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即為非婚生子,可以享受以下法定權利: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因此,未婚先孕男方對孩子負擔撫養義務,若是拒絕承擔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可以起訴到法院。 并且,男方支付撫養費,按規定要給到孩子十八周歲。 其次,未婚先孕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戶口,所以建議男女雙方最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父母結婚登記后,非婚生子就會更好上戶口,同時父母雙方也要負擔相同的撫養義務。 不過,未婚先孕不違法,所以一方不同意結婚的,另一方也不能繼續主張結婚,因為對方沒有結婚的義務。 最后,其實很多人以為未婚先孕后,雙方又不打算結婚的,女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是這筆賠償只能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很難向法院起訴。而對于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若是男方拒絕承擔撫養責任的,女方即可以主張對方履行撫養義務。二、未婚先孕撫養權的判定 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辦理即由哪一方撫養,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生活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b、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在兩歲以下1嬰兒,需要與母方生活在一起,故而男方是沒有權利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所以夫親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最為報酬,男方可以按照規定,探視孩子。
女方未婚先孕,孩子出生后男方是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因為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關鍵原則是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未婚先孕男方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為原則。
3、法院在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時候,自然是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那相比之下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
三、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認領嗎
生父或生母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為單方法律行為,有認領人的意思表示,無需經非婚生子女其母親的同意,并且生父的認領權利,有民法上形成權的性質,不受時效限制,即不問子女的年齡情況,其生父都可以認領。
認領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是自愿認領,又稱為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無需他人或法律的強制。
第二是強制認領,稱為親之尋認,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動認領時,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經法院訴訟程序確認親子關系,這種被強制認領的當事人一般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男方有權爭奪非婚生子女撫養權。非婚后子女的生父母,都想要子女撫養權的,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可以爭取。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兒童一般由母親撫養,但是父親能證明孩子母親有嚴重傳染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話,孩子可以隨父親共同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未明確規定其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