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母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父母離婚小孩可以改姓。在我國,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是父母離婚小孩改姓需要親生父母協議一致達成合意。離婚后一方想給孩子改姓,沒有經過對方允許的話,撫養孩子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即使改了,另一方也可以進行起訴變更。如果孩子滿十周歲的,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見。若已滿十八周歲,則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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