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證需提交材料:1.當事人的 身份證 、戶口簿。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 辭職 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法律客觀:《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關系證明、出生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一、《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辦理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一、沒有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二、已經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護照的復印件;
2、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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