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人去逝,房子產權如何辦理?
需要辦理繼承,有繼承人和房主,辦理新房產證,確定產權后,有這兩人把房子簽字過戶給他人。
需要辦理繼承,有繼承人和房主,辦理新房產證,確定產權后,有這兩人把房子簽字過戶給他人。只要有共有人姓名標注,住房權益他就有份額,沒有約定多少,就是默認他和房主各50%。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就帶死亡證明到公證處公證。房產的一半屬于去世一方的遺產,該遺產屬于其法定繼承人的,產權不全屬于共有人。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共有人之間是什么關系的,如果是夫妻關系的可以直接繼承,憑死亡證、結婚證、戶口薄、房產證到當地國土房管局辦理。如果不是直系親屬或者夫妻關系的,需要已經死亡的產權人的按次序為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繼承。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取者和房產證登記人一起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然后就可以賣掉住房。
共同產權房可以買嗎
共有產權房可以買賣,但需先滿足條件才可進行買賣,一般來說,按照國家的規定:當共有產權房滿5年后,才可上市買賣:
1、購買共有產權房不滿5年的
若是購買不滿5年的,按國家規定是不允許轉讓房屋份額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
2、購買共有產權房滿5年的
若是購買滿5年的,可向原區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請,代持機構優先購買,在這里有兩個選擇:一是若代持機構行使優先權的話,繼續作為共有產權售賣。二是若代持機構放棄購買的話,那么購房者就要發布轉讓信息。
在購房者發布共有產權房轉讓信息處,也有兩個選擇:一是若購房者是單獨轉讓產權份額的話,那么轉讓的對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產權房購買條件的家庭,且轉讓對象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二是若購房者和代持機構共同轉讓產權的,那么就必須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家庭轉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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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三百一十條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共同共有房屋繼承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1、房子是雙方共有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的,對共同房屋的處理,先將其中一半分割給在世的另一方。余下的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在配偶、子女中平均分配。2、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有確定的份額,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后怎么繼承
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分割的。而夫妻一方有可能先于另一方死亡的,那么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后如何繼承?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后怎么繼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沒有訂立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繼承房屋時先分割一半房屋給配偶,再由繼承人共同協商繼承一半房產。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死亡后,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首先要將一半的房屋分割給另一方,然后由其他繼承人共同協商分割另一半的房屋,一般是由繼承人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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