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不去開庭有什么后果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進行判決。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向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被告人不出庭應訴,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進行缺席判決。
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被告不去開庭 缺席判決會怎么處理
被告不去開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及時聯系承辦法官或法官助理,以免影響訴訟權利。
具體如下:
1、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通常不會支持賠償雙倍房錢的要求,因為該數額過高,法院可能適當判決你支付一部分違約金的。
2、被告不到庭,對于維護被告的權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告不去法院會依法宣判,公告送達,并可以強制執行。但由于柏高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
1、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等。
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打官司對方不出庭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有以下處理方式: 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審理; 3、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可以中止訴訟; 4、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訴訟終結。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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